深交所剑指“忽悠式”增持和回购,明确增持上限不得高于下限1倍

来源:环球金融网 | 2018-10-12 22:46:11
环球金融网 | 2018-10-12 22:46:11

 

12日晚间,深交所发布增持及回购公告格式,对于增持计划和股份回购预案的信息披露作出相关规定,支持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、董监高依法合规回购、增持股份的同时,也将严厉管控“忽悠式增持”、“忽悠式回购”行为。此次规范,重点明确了增持计划的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,回购股份议案应及时申请开立回购专用账户等。

深交所表示,部分上市公司在增持计划或股份回购预案的信息披露中,存在内容不完整、执行效果较差等问题,例如,对某公司董事长发布增持计划后又取消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处分,对某公司披露回购预案后迟迟不开立回购专用账户、不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及回购进展的行为发出监管函。下一步,深交所将继续加大对股份增持、回购行为的监管力度,落实信息披露要求,引导相关主体依法合规增持、回购股份,切实维护市场运行秩序,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。

增持:细化对增持主体、内容、实施情况的披露要求

对于自愿性披露增持股份计划,《增持公告格式》从四个方面对相关信息披露作出具体要求:

一是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,包括其名称或姓名,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,公告前6个月的减持情况。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,要求披露其实施完成的情况。

二是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。要求相关主体制定增持股份计划时,明确披露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或区间,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;说明是否存在增持价格前提,并确保其具备可执行性;明确实施期限及增持方式;说明增持是否基于其主体的特定身份以及是否存在锁定期安排。

三是增持计划实施风险,包括公司股价持续超出增持计划披露的价格区间、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;采用融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过程中,因股价持续下跌导致已增持股份被强制平仓等。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相关风险状况,应予以及时披露。

四是增持计划实施情况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原定增持股份期限过半时,及时披露实际增持情况,或仍未实施增持的具体原因。拟定增持实施期限届满或完成预定增持计划后,应及时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结果。

据WIND数据统计,今年下半年以来,共有559只个股出现股东增持,参考增持金额超过5亿元的个股有14只,增持金额(估算)超过10亿元个股有中国动力、国投电力、海格通信、兴源环境、鸿特科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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